图书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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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图书馆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浙江工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科学民主、实事求是,以馆务会或党总支会议研究提出、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或直接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图书馆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图书馆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图书馆文化建设以及统战和群团工作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的制定和调整、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图书馆人事调配、人才引进事项,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安排等重要事项。

(六)图书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图书馆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图书馆保密工作、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项的处理。

(九)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意见。

(十)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一)图书馆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图书馆中层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图书馆党总支委员会书记;增补和撤销党总支委员等

(二)图书馆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励;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和推荐;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有关事项。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图书馆规模条件、办馆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包括图书、期刊、数据库等文献资源采购,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已安排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会议议题应按照图书馆馆务会、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馆长和党总支书记研究后确定。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会议的意见传达到全馆教职员工。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馆长和党总支书记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联席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部和校区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催办和督办。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对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党政联席会、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擅自泄露应保密的党政联席会、党总支会研究决定事项。

(三)因提供不实情况或信息不够完整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要请求上级党组织作出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原《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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