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新业务受理
1.本查新站面向浙江省以及周边省份的高校和政府机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查新与咨询服务。
2.受理以下查新委托:科技立项查新、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仅限省部级(含)以下奖励)、技术引进查新、新产品开发查新、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它查新。
3.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
根据本站查新人员的配置、文献资源情况,本查新站查新服务专业范围主要为理、工类,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物、机械、化工、电力电子、计算机、仪器仪表、工业控制、光电、能源、材料、药学等。
4.查新鉴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查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中无法明确的部分由查新受理人与委托者双方协商,在查新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时间及费用 | 普通 | 加急(加班) | |||
时间 (工作日) | 费用 (校内) | 费用 (校外) | 时间 (工作日) | 费用增加 (元/工作日) | |
国内查新 | 7 | 550元 | 650元 | 3-5 | 50 |
国外查新 | 10 | 750元 | 1000元 | 5-8 | 50 |
国内外查新 | 15 | 1100元 | 1500元 | 8-12 | 100 |
注:查新点建议控制在3个点(≤3),多于3个,每增加1个查新点,国内查新加收200元/个,国内外查新加收400元/个。
以上费用根据文献量的多少上、下浮动100~300元。
查新报告提供原件2份,要求加印需事先声明(按每份50元加收费用)。
5.查新课题完成时间:
国内查新:自委托合同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国外查新:自委托合同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国内外查新:自委托合同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委托方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提交查新报告时,按收费标准加收加班费。
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 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查新站查新专业范围;
(2) 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 经三次交谈,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4) 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
二、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
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规范》规定了查新委托人的义务、行为规范、权利及法律责任如下:
1.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文献的常用词汇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2.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也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权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4.法律责任: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查新委托书”填写须知
1.委托查新课题时,请填写查新委托书。
2.查新目的
可分为立项查新、成果查新等。立项查新包括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课题开始前的资料收集等;成果查新包括为开展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等。
3.查新点与查新要求
查新点是指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
查新要求是指查新委托人对查新提出的具体愿望。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希望查新机构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国内、国外)有无相同或类似研究;
(2)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分别或综合进行国内外(国内、国外)对比分析;
(3)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判断;
(4)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愿望。
4.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
要着重说明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指标、应用范围、查新委托人自我判断的新颖性等,空间不够时可加附页。
5.检索词
为能准确表述课题研究内容及查新点的关键词,用词要规范,并请列出各种同义词。化学物质除提供化学名称外,并提供其CA登记号。
四、填写与签订“查新合同”须知
1.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本查新站与查新委托人将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
查新合同包括以下条规定条款:
(1)查新项目名称;
(2)查新合同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3)查新目的;
(4)查新点;
(5)查新要求;
(6)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应用范围等;
(7)参考文献;
(8)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
(9)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0)保密责任;
(11)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
(12)查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3)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2.查新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与查新委托书中的内容基本相同,委托人与查新受理人就这些内容讨论商定后,重新填写在查新合同中,查新人员将按照查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实施查新检索与认证。
3.合同签字使用钢笔或炭素笔。
4.合同中,双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其空白处划( / )表示。
5.查新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留存。合同须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五、其它
1.本查新站查新工作遵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等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将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坚持公正立场,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2.在查新实施过程中,委托方与查新员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共同商讨解决查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3.《科技查新报告》出具后,如委托人认为有必要修改原《科技查新合同》所确认的技术要点或查新点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重新委托查新。
4.本查新站及查新人员根据查新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如委托人发现查新人员擅自披露、使用、转让查新项目技术秘密,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如委托人发现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有违反《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行为,可向科技查新机构或司法部门投诉,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